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房金规〔2011〕1号
各有关单位: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四部委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0〕179号)精神,经市政府批准,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,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保持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:新建普通住房,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%;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(含90平方米)和保障性住房的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%。存量成套住房(二手房)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%。 二、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%。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.1倍计算。 三、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(含共同借款申请人)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 四、本通知自2011年 1月17 日起执行。2011年 1月 17 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 特此通知。 二○一一年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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