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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苏 州 市 财 政 局
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
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
苏房金规〔2011〕1号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四部委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0〕179号)精神,经市政府批准,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,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 一、保持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:新建普通住房,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%;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(含90平方米)和保障性住房的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%。存量成套住房(二手房)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%。
    二、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%。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.1倍计算。
    三、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(含共同借款申请人)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
    四、本通知自2011年 1月17 日起执行。2011年 1月 17 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
    特此通知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一一年一月十日
 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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